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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钢结构建筑地基的要求
丹东钢结构建筑地基的一般要求,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人工地基,也不宜采取两类及以上的性质差别较大的土层,作为地其持力层,当钢结构建筑高楼基础底板或桩端接近或局部进入下卧土层的倾斜顶面时,宜加深基础或加大桩长,使基础底部或桩端全部在同一下卧屋内,以避免可能生产的不均匀沉降。钢结构建筑场地无法避开地震时可能产生滑移或地裂的河、湖、故河道的加缘地段,应采取针对性的地基稳定措施,并加强基础的整休性。地震区高楼基础 下的地基持力层范围内,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采取措施消除该土层液化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连云港钢结构制作
全部消除地基土层液化沉陷对钢结构建筑不利影响,可根据当地条个把选用下列措施之一:1:采用加密法,例如振冲法、砂桩挤密法、强夯法等,加固地基时,应处理至土层液化深度的下界面,且处理后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应大于土层液化的临界值。: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埋入液人深度以下稳定土层内的深度,不应小于500mm。3:钢结构建筑采用桩基础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内的长度,应按桩的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下列数值,挖除高楼地基持力层范围内的全部可液化土层。